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志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志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傷力槍枝│關係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有期徒刑1月8月,減為有││││新臺幣10萬元│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日│94年4月23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34604號│第829號、105年度偵字第│││││1171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0月31日│107年11月27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107年11月20日│107年12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他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第3290號│1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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