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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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前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竹林山觀音寺因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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