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琨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
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傅琨益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傅琨益之出生年月日「民國70年7月27日」,顯係「民國70年2月27日」之誤寫,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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