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7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麗玉 訴訟代理人 李怡臻 律師
黃慧婷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家豪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 查世偉
蕭月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 律師
朱子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證人方見天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民事案件審理時,經具結後,就兩造間是否有消費借貸關係之證詞有諸多不實之處,相對人已向本院對其提起偽證罪之告訴,以釐清事情經過。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及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裁定意旨,證人方見天在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涉嫌觸犯偽證罪嫌,足以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若非等刑事訴訟詳為調查及認定,難於本件訴訟加以判斷,爰依法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是以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裁判參照)。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云者,係指刑事法院以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非謂當事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者,即可中止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20年聲字第582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訴外人即證人方見天涉嫌於本院審理時做偽證,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云云,然訴外人即證人方見天於本院民事案件審理時所為供證內容,若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訴訟之審判,本院即得斟酌兩造陳述及卷附所有證據,自為調查判斷,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之情形,且為免延宕訴訟,本院因認以不中止訴訟程序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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