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毒抗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二七三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七二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因另案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發監執行,另於同年八月二十日轉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不料於同年九月二十四收受原審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七二九號裁定書,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裁定應送強制戒治,但抗告人原已經在監執行兩年四月十一日的殘刑,且已經執行四月又二十五日,尚有一年十一月五日未執行,原審竟因此認定抗告人在一年十一月五日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顯有違誤,因此,提起抗告。
二、查抗告人因施用毒品行為,經原審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七五八號裁定送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高所坤戒勒字第二三四九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從而原審法院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將抗告人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法並無不合,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