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八號
聲請人乙○YEL
甲○○LAL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