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90號聲請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錦翔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蔡清發 (聲請狀誤載為 蔡清輝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年2月15日簽發、票號WG0000000、到期日為未載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其票面金額業經改寫,依上述規定,該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