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勞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李宗憲 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森永製菓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捌
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