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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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工學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1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甲○○最近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