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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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展盛聯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吉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尤建宗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1,268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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