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耀釧
莊朝証陳哲裕林怡秀許瑾珮陳志燦 莊梨香 上5人共同 陳世煌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 律師被告 謝坤達
許婷芬 上1人陳世煌律師選任辯護人林家豪律師
許清祥 張巧奉 陳秋雪 蔡玉琴 蔡孟谷 許志田 文進忠 周建本 蔣尚霖 卓禹 見 陳淑燕 洪桃 羅曉琳 陳德祥 黃永旗 徐福利 詹竣堯 莊進良 黃柄富 洪哲仕 廖福生 廖順弘 林俊杰 賴建仲 顏文彬 簡枝弘 林志嶸 施議順 鄭五郎 蕭美斐 葉日順 謝門乾 劉宸 造 詹徑芳 上1人選任辯護人 張幸茵 律師被告 顏宗文
呂炳松 徐旭晉 徐旭誼 林津生 詹書愷 王俊民 鄭守鈞 林 孟彥 顏添財 張木仁 高劍虹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鴻飛 律師被告 許明援
黃美雲 詹正雄 陳文華 曾朝居 吳慶南 劉振煙 許永村 陳清江 張彩綢 蘇仁華 陳錦郎 詹銀允 張水棧 李鴻毅 張家豪 陳宏釧 上4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被告 陳興隆
洪敦溪 陳見財 陳志豪 江漢男 陳金釘 陳澄科 黃其政 李能發 施永昇 楊麗華 上5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被告 陳勝富 上1人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 律師被告 林鳳嬌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劉宸造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以及全篇判決所載「 郭守鈞 」均更正為「鄭守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劉宸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為「Z000000000號」,以及全篇判決關於被告鄭守鈞之姓名記載為「郭守鈞」,均顯係誤寫,應分別更正為「Z000000000號」、「鄭守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