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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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意旨認被告陳建宏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192公克、101年度安保字第450號),經送往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1年9月4日草療鑑字第1010800301號鑑驗書附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
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另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或被告並不成立犯罪時,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警員,於101年8月27日21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巷口,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103年11月14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690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
139號偵查卷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1年
9月4日草療鑑字第1010800301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見
101年度毒偵字第2690號偵查卷第32頁),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5210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驗餘淨重0.5192公克)。│結果,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101年度毒偵│││││字第2690號偵查卷第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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