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8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李宗承李殷龍 之繼承人
       李楊金旦 即李殷龍之繼承人
       李淑萍 即李殷龍之繼承人
查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李宗承、李楊金
旦及李淑萍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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