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原告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契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庭期取消,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94年4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自行偕同證人到庭。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建興
法官劉傑民法官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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