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一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許敏雄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已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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