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428號聲請人甲○○(即 謝芹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謝宗錞 是否有配偶及子女,若是,請提出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及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包含其配偶及子女之所有繼承人)。
二、如其子女為未成年人,則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加蓋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