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4年度執聲字第
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2年度簡字第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92年5月26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93年7月
3日起至93年10月24日止期間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3月2日以93年度易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