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152號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延展名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名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名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民國91年11月4日向鈞院呈報,並經鈞院先後准自92年4月21日、同年10月21日、93年4月21日及同年10月21日起延展清算期限6個月。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尚未核定歷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事務未能於6個月內清算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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