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5月13日以92年度交簡字第237號(92年度偵字第834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
3年,於92年6月30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1月11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3年4月28日以93年度北交簡字第66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邱育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貴卿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