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葉忠謂 特別代理人 黃韋華 被告 張學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上訴字第46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高榮宏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