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97號聲請人即原告 邱麗金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相對人即追加原告 邱麗華
鄭 邱秀對 邱顯泉 邱秀卿 邱秀純 邱秀月 邱琇鈺 被告 邱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邱麗華、 鄭邱秀對 、邱顯泉、邱秀卿、邱秀純、邱秀月、邱琇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邱麗華、鄭邱秀對、邱顯泉、邱秀卿、邱秀純、邱秀月、邱琇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由
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邱垂容 於民國49年1月7日與其配偶 邱陳好 結婚,邱垂容之父於邱垂容當兵時逕將邱垂容之兄 邱垂章 與 邱陳玉里 之女即被告邱秋香不實登記為邱垂容之婚生子女,被告仍於其本生家庭成長,未受邱垂容扶養,無共同生活之事實,亦無收養之事實存在。被告與邱垂容無血緣關係,非邱垂容之子女,邱垂容於103年底死亡,被告對邱垂容無繼承權,爰訴請確認邱垂容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確認被告對邱垂容之繼承權不存在。如認本案訴訟標的對原告及其他邱垂容之繼承人有合一確認必要而應共同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追加為本件原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主張請求確認被告對邱垂容之繼承權不存在等,其訴訟標的對於邱垂容之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依前揭規定,應由邱垂容之全體繼承人共同起訴。相對人邱麗華、鄭邱秀對、邱顯泉、邱秀卿、邱秀純、邱秀月、邱琇鈺為邱垂容之繼承人,未與原告共同起訴,經本院通知未追加為本件原告,又未提出其有何拒絕同為原告之正當理由。爰依首揭規定,准聲請人之聲請,命相對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