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建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10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廣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修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葉金獅 即大衛企業社
林元欽 即佳盛企業社威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威柏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科元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
賴郁樺 律師被上訴人立新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讓助 被上訴人 吳美娥 即祐晟企業社
呂學霖 即豐永企業社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 被上訴人陽光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肇安 被上訴人 陳志文
洪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鳳霞 被上訴人富捷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被上訴人 諶壹銘 即壹銘工程行
楊季瑾 即穩程工程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教育部體育署法定代理人 何卓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複代理人 姜威宇 律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韶 律師
陳誌泓 律師複代理人 張子柔 律師被上訴人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萬益 被上訴人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