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謝清輝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黃金之全體繼承人被告 黃茂川 之全體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先位聲明部分:原告請求被告塗銷黃金及黃茂川設定於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登記,並將坐落其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
⑴查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部分,地租依土地謄本之記載
為「依照契約約定」,經命原告補正,其陳報並未約定租金,是本件依無約定租金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依其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新臺幣(下同)701,345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08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224.79平方公尺(黃金部分為59.50平方公尺,黃茂川部分為165.29平方公尺,合計224.79平方公尺)×年息10%×15=701,3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地價則為3,034,66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13,5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224.79平方公尺=3,034,
665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關於塗銷地上權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1,345元。
⑵次查,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
土地予原告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占用面積50平方公尺(依原告陳報,黃金、黃茂川所遺留之地上物各佔用20、3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⑶故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76,345元:【計算式:701,345+675,000=1,376,345】。
(二)備位聲明部分:請求酌定原告與被告即黃茂川之全體繼承人就黃茂川設定於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存續期間為2年,並酌定每年地租為34,380元。是該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8,760元【計算式:34,380×2=68,760】。
(三)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亦即應以金額較高之先位聲明1,376,345元定之,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