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汪梅芬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