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 李惠美 訴訟代理人 孫福應 被告 林陳蓮金 訴訟代理人 林仲明 被告 陳蓮菊
陳添進 陳添丁 鄭 陳孟英 柯 潘金蟬 潘月香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潘金美 被告 潘月雲
鍾瑞娥 潘啟明 潘羿璇 潘淑貞 鄭陳孟英蘇 黃月仔 黃 簡玉鶯 黃秀蓮 黃念慈 黃秀惠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秀雲 被告 黃清海
黃清和 林石川 林金城 林金柱 林金鶯 辛清誥 辛國興 辛美霞 辛美勤 許 王秋雲 王萬能 王萬極 王萬趁 王惠隆 陳孔嚴 王世強 王素琴 蔡文靜 林 陳尾娘 許義祥 許義重 許義明 許秀娥 許綉蔭 杜清建 張福添 陳敏 江光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