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 李惠美 訴訟代理人 孫福應 被告 林陳蓮金 訴訟代理人 林仲明 被告 陳蓮菊
陳添進 陳添丁陳孟英潘金蟬 潘月香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潘金美 被告 潘月雲
鍾瑞娥 潘啟明 潘羿璇 潘淑貞 鄭陳孟英蘇 黃月仔簡玉鶯 黃秀蓮 黃念慈 黃秀惠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秀雲 被告 黃清海
黃清和 林石川 林金城 林金柱 林金鶯 辛清誥 辛國興 辛美霞 辛美勤王秋雲 王萬能 王萬極 王萬趁 王惠隆 陳孔嚴 王世強 王素琴 蔡文靜陳尾娘 許義祥 許義重 許義明 許秀娥 許綉蔭 杜清建 張福添 陳敏 江光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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