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6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晨瑋 即 李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俊賢於民國94年6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1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071元及費用24,40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9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俊賢431│自民國095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157385│0000000000│11月07日起│8月31日止││││元│708│││││││├──────┼──────┼───────┤││││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