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54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債務人 胡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附表一:104年度司促字第6954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所載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所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號│(新臺幣)│(至清償日止)│││├──┼────────────┼───────────┼─────────┼─────────────┤│001│135,626元│自民國104年4月25日起至│13%│民國10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