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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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0號聲請人 黃哲賢輝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黃哲賢為輝騰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輝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輝騰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黃哲賢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哲賢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本件上開聲請,業據調取本院85年度司字第323號卷宗核閱屬實,並經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表之同意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鄭雅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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