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14號原告重大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查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廖永煌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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