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