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76號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加籐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建宏 (即 李成通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壹萬貳仟零貳拾
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佰零壹萬貳仟零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零參佰玖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江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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