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0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簡曉君┌─────────────────────────────────────┐│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8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惠明 │板信商業銀│99年5月16日│50,000元│0000000│││││行永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