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30號具保人乙○○被告甲○○偵查中冒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偵查中冒名 鍾兆恭 )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免予羈押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於本案傳拘無著,且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通緝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
1份在卷可憑,本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幼𡚱
法官鄭凱文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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