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均(原名陳華哲)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均⑴因背信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⑵因背信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8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