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林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林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宋林盛㈠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36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㈡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99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