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548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

被告 楊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5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9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

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紹齊

           法 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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