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5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柯國忠

被告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5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9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杭倫

書記官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怡惠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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