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50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告 簡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50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
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2,631元,及其中新臺幣73,498元
,自民國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可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
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