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杏伊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杏伊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至七,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除將「安非他命」均更正為「甲 基安 非他命」;犯罪事實欄第4至7行「愷他命則另經…製造之偽藥」、第8至9行「偽藥」均予以刪除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 甲基安 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亦為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轉讓 甲基安非他 命,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屬法規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法理,擇一處斷。是除甲基安非他命之轉讓達淨重1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轉讓未成年人、懷胎婦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等法定刑重於轉讓禁藥之罪名外,應適用轉讓禁藥罪處斷。被告如附表一至七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 楊福順王依婷杜彬彬 之行為,各次轉讓之甲基安他命數量無多,卷查無事證可認達淨重10公克以上,且轉讓之對象均為成年人且非懷胎女子,均應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㈡我國對毒品之管制,係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規範,管制
藥品管理條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4項「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之規定而訂,兩者為相配套之法律,而愷他命業經行政院分別於民國91年1月23日、91年2月8日公告為第三級毒品、第三級管制藥品,其合於醫藥及科學上需用者,為管制藥品,反之則為毒品,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1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判斷愷他命係偽藥或係第三級毒品之標準,在於其用途為何,如係供醫藥及科學上使用,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為偽藥,如非屬醫藥及科學上使用,則為第三級毒品,應無藥事法之適用。又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為偽藥」為要件,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轉讓客體為偽藥須具備直接故意,始構成該罪。經查:被告於警偵訊供稱其係將摻有毒品愷他命之香菸無償提供予 葉晉銓 吸食(警卷第6頁、偵卷第37頁),核與證人葉晉銓於警偵訊所證均相符(警卷第203頁反面、偵卷第61頁),足見被告轉讓之愷他命係作為毒品施用,並非作為藥物使用,自始亦未曾提及其對於愷他命屬藥事法所規範之偽藥有所認識或知悉,自難認被告具有「明知愷他命為偽藥而轉讓」之故意,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轉讓愷他命之犯行,即與藥事法無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檢察官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應於法規競合後從重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容有未洽,惟聲請意旨既已論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罪,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核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之轉讓禁藥罪;如附表編號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被告轉讓前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藥事法並無處罰規定,本不為罪;被告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前之持有行為,並無證據足認其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規定,亦不成罪。故被告前開轉讓前之持有禁藥及第三級毒品行為,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有如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之罪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偵查中雖自白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但藥事法並無轉讓禁藥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應減輕其刑之規定,自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426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本件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本院得不傳喚被告出庭即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是被告雖未於審判中自白,惟其於偵查中既自白本件轉讓第三級毒品犯行,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為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之目的,是被告上開所犯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罪,自應依該條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該部分犯行,依法先加後減之。被告先後7次轉讓禁藥、1次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禁藥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愷他命足以殘害人
之身體健康,仍轉讓予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雖未取得代價,然造成他人身體之自我傷害,其行為對於他人及社會均具相當程度之不良影響,足使社會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人口增加,而減損勞動生產力,提高社會成本,所生損害非小,惟念其於警偵訊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參酌被告轉讓之對象、數量、次數,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七定應執行刑,編號八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五、案經檢察官胡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轉讓時間│轉讓地點│轉讓方式│受轉讓人│轉讓禁藥/│罪名及刑度││號│(民國)││││毒品種類││├─┼────┼───────┼────────┼────┼─────┼───────┤│一│107年4月│王杏伊原位在臺│王杏伊任由楊福順│楊福順│甲基安非他│王杏伊犯轉讓禁│││2日晚間7│南市永康區中華│拿取渠已吸食完畢││命(重量不│藥罪,累犯,處│││時許│路578巷1號207│但仍殘留有甲基安││詳)│有期徒刑肆月。││││室之租屋處│非他命之玻璃球加││││││││以施用││││├─┼────┼───────┼────────┼────┼─────┼───────┤│二│107年4月│王杏伊原位在臺│王杏伊任由楊福順│楊福順│甲基安非他│王杏伊犯轉讓禁│││5日下午6│南市永康區中華│拿取渠已吸食完畢││命(重量不│藥罪,累犯,處│││時許│路578巷1號207│但仍殘留有甲基安││詳)│有期徒刑肆月。││││室之租屋處│非他命之玻璃球加││││││││以施用││││├─┼────┼───────┼────────┼────┼─────┼───────┤│三│107年7月│臺南市北區成功│王杏伊提供數量不│楊福順│甲基安非他│王杏伊犯轉讓禁│││15日凌│路2號「鐵道飯│詳之甲基安非他命││命(重量不│藥罪,累犯,處│││晨3、4│店」4樓19號出│予楊福順施用││詳)│有期徒刑肆月。│││時許│租套房│││││├─┼────┼───────┼────────┼────┼─────┼───────┤│四│107年4月│王杏伊原位在臺│王杏伊同意王依婷│王依婷│甲基安非他│王杏伊犯轉讓禁│││13日晚│南市永康區中華│拿取渠已吸食完畢││命(重量不│藥罪,累犯,處│││間10時許│路578巷1號207│但仍殘留有甲基安││詳)│有期徒刑肆月。││││室之租屋處│非他命之玻璃球加││││││││以施用││││├─┼────┼───────┼────────┼────┼─────┼───────┤│五│107年4月│王杏伊原位在臺│王杏伊同意王依婷│王依婷│甲基安非他│王杏伊犯轉讓禁│││13日後│南市永康區中華│拿取渠已吸食完畢││命(重量不│藥罪,累犯,處│││該月間某│路578巷1號207│但仍殘留有甲基安││詳)│有期徒刑肆月。│││日某時│室之租屋處│非他命之玻璃球加││││││││以施用││││├─┼────┼───────┼────────┼────┼─────┼───────┤│六│107年4月│王杏伊原位在臺│王杏伊提供數量不│杜彬彬│甲基安非他│王杏伊犯轉讓禁│││12日晚│南市永康區中華│詳之甲基安非他命││命(重量不│藥罪,累犯,處│││間10時許│路578巷1號207│予杜彬彬施用││詳)│有期徒刑肆月。││││室之租屋處│││││├─┼────┼───────┼────────┼────┼─────┼───────┤│七│107年4月│王杏伊原位在臺│王杏伊提供數量不│杜彬彬│甲基安非他│王杏伊犯轉讓禁│││21日晚│南市永康區中華│詳之甲基安非他命││命(重量不│藥罪,累犯,處│││間10時許│路578巷1號207│予杜彬彬施用││詳)│有期徒刑肆月。││││室之租屋處│││││├─┼────┼───────┼────────┼────┼─────┼───────┤│八│107年4月│臺南市善化區大│王杏伊提供摻有少│葉晉銓│愷他命(重│王杏伊犯轉讓第│││下旬間某│成路316巷13號4│量愷他命之香菸1││量不詳)│三級毒品,累犯│││日17時│樓│支予葉晉銓施用│││,處有期徒刑參│││許│││││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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