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進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7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