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9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人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7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