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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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05號
原   告  林泰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未據原
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繳納,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15日送達至原告住所,茲原告
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
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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