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一九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內湖分行法定代理人 嚴志明 代理人 郭若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0九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比利時聯合銀行台北│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叁萬壹仟柒佰零肆│ZB五五五九八八││││分行│行││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