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三六九號
聲請人 張佩雯 即源生企業社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三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三四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集購網路行銷股份有│誠泰銀行古亭分行│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壹萬陸仟元│WB00三五三一││││限公司 楊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