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台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唐山 被告丙○○
丁○○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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