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豪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志豪因保護管束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99年1月11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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