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炳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炳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炳烽因傷害、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炳烽前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15日犯傷害、強盜、強制罪等3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年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嗣因受刑人提起上訴,並於101年
5月25日對於傷害與強制罪2罪部分撤回上訴而先行確定(即附表編號1、2罪部分),上開2罪復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8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確定;另所犯強盜罪部分則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26號判決強盜罪部分撤銷,改判強制罪,處有期徒刑2年,嗣被告又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5359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即附表編號3部分)。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歷審之裁判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附表:
受刑人吳炳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04.15│100.04.15│100.04.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362號│字第9362號│字第936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23│100年度訴字第2623│101年度上訴字第72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3.07│101.03.07│101.08.1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23│100年度訴字第2623│101年度臺上字第││決││號│號│53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5.25(撤回上│101.05.25(撤回上│101.10.25││││訴確定)│訴確定)││├─┴──────┼─────────┼─────────┼─────────┤│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550號(編號│字第10550號(編號│字第12465號│││1、2號曾定應執行刑│1、2號曾定應執行刑││││7月,以101年度執更│7月,以101年度執更││││字第3780號辦理,聲│字第3780號辦理,聲││││請定刑時尚傳喚中)│請定刑時尚傳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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