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9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漢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5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恆寬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