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0號受罰人 張德成
(即宏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宏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違反清算完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德成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查宏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7年12月9日選
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附於本院98年度司字第184號卷內可稽。嗣受罰人因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故於99年8月20日向本院聲請展期,經本院以99年度司聲字第1573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0年2月19日止,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上開卷宗存卷可參,故受罰人至遲應於100年2月19日前完結清算,如不能於該期間完結清算,亦應於該期間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而本件受罰人固於100年3月14日(參陳報清算完結狀上之收件戳印日期)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惟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因尚有欠稅,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司字第107號駁回在案。而受罰人迄今仍未檢具完整資料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獲准予備查,且亦未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核已逾上述應於期限內完結清算之規定,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應處以罰鍰。茲審酌受罰人曾有聲報清算完結而不合法之情事,並非完全未曾聲報,爰從輕處以最低度之罰緩10,000元。
依公司法第8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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