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冬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3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冬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電線壹條,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李冬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99年12月20日起,未經臺中市○○區○○段○○○○○○號地主即被害人 吳墩省 之同意,擅自以其自備之電線,自上開土地之電度表接引電線進入其位○○○區○○○路○段○○○○號對面豬寮內,而接續竊取上開土地之電源。嗣於100年1月17日上午11時30分許,被害人吳墩省發現上開土地之用電異常而報警處理後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電線1條(約60公尺)。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李冬章於警詢及偵查中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吳墩省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三)上開土地於99年11月及100年1月電費通知及收據影本2份。
(四)扣案之電線1條(約60公尺)。
(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